“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其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中的契约遵守理念,后发展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5]。该原则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中被正式确立,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善意履行有效条约义务 [2] [4]。在国际实践中,中国通过签订《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推动谈判解决争端 [6]。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有效的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2] [4]。美国在中美建交过程中受三个《联合公报》约束,体现了该原则对国际关系的规范作用 [7]。违反此原则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3]。
- 起源时间
- 古罗马时期 [5]
- 公约确立
- 1969年 [2] [4]
- 失效条件
- 无效条约、情势变迁 [1]
- 履行限制
- 不得援引国内法 [4]
- 法律属性
- 约束缔约国 [3]
- 演变原则
-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 [9]
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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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对契约的遵守”理念 [5],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逐步演变为国际习惯法,并被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纳入条约法体系 [2] [4]。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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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具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 [2] [4] [8]。公约第27条进一步规定,缔约国不得以国内法规为由拒绝履行条约义务 [4],强化了该原则的绝对性。
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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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善意履行: 要求缔约国不仅遵守条约文字,更需符合其精神与宗旨 [5] [8]
- 2.拘束力范围: 仅适用于合法有效的条约,无效条约对缔约国无约束力 [1] [8]
- 3.责任追究: 违反条约义务将导致国际责任,需承担法律后果 [3] [7]
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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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日钓鱼岛争议: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构成日本归还钓鱼岛的条约依据 [3],日本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无效。
- 2.中美关系: 三个《联合公报》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文件,规范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行为 [7]
- 3.南海争端: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依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要求各方通过谈判解决争议 [6]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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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条约与强行法冲突或发生情势重大变迁时,缔约国可免除履行义务 [1] [4]。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