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2025-08-04,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建设用地1818.6万公顷。 [4]
2025-08-04,自然资源部发布《2024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面积35.94万公顷,同比下降21.1%,其中占用耕地8.57万公顷,同比下降32.3%。 [5]2025年7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消息显示:2021年至2024年,全国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地耗”)累计下降15.97%,提前一年完成“十四五”预期目标。 [6]
- 中文名
- 建设用地
- 外文名
- land for construction
- 含 义
-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 包 括
- 工矿用地,能源、交通
占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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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1]
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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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
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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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容积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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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三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08-04起施行。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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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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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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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调”结果显示,全国建设用地总量6.13亿亩,较“二调”时增加1.28亿亩,增幅26.5%,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9.4%,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48.34%提高到62.71%,建设用地的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总体相适应。但从“三调”数据看,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55亿亩,节约集约程度不够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存在大量低效和闲置土地。全国村庄用地规模达3.29亿亩,总量较大,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具有较大潜力。 [3]
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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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3.《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适应范围
办事条件
3.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
(1)出让合同;
(2)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18.征地地形图
村民建房报告
↓
村民小组讨论通过
↓
村委会审查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
收费标准
1.耕地开垦费:水田25元/平方米,旱地9元/平方米
办事程序
办事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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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
8.新增费和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B类:出让用地(增量)
1.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C类:出让用地(存量)
1.出让合同
办理程序
第三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036、037号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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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R11 住宅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商业用地
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贸易咨询用地
C24服务业用地
C25旅馆业用地
C26市场用地
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
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4图书展览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
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海港用地
T42河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3支路用地
S19其他道路用地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2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32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
U13
U14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
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
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E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其他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
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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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0—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W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T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G2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
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
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E2 水域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II 75.1~90.0 +0.1~+20.0
75.1~90.0 II 75.1~90.0 不限
III 90.1~105.0 +0.1~+15.0
90.1~105.0 II 75~1~90.0 -15.0~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III 90.1~105.0 -20.0~0
IV 105.1~120.0 不限
≥120.0 III 90.1~105.0 <0
IV 105.1~120.0 <0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0~24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3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3.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50 一、二 应增5~120
50.1~60 一、二 可增0~50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2 楼] | Posted: 2025-08-04 17:56
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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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建设用地1818.6万公顷。 [4]
2025-08-04,自然资源部发布《2024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面积35.94万公顷,同比下降21.1%,其中占用耕地8.57万公顷,同比下降32.3%。 [5]
2025年7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消息显示:2021年至2024年,全国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地耗”)累计下降15.97%,提前一年完成“十四五”预期目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