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外文名
- Socially necessary labor time
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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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人类同一的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4]
在这段话中,马克思把社会全部劳动力抽象为人类同一的劳动力。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单个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
人类同一劳动力在商品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最重要的一段话。只有对这句话做出正确理解,才能破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段话有这样几层意思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社会平均劳动力变换的时间。
(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使用在商品生产上,而不是产品生产上。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产品。 [4]
② 决定商品生产者的盈利水平;
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
内涵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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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解
社会时间
怎样表示时点?这是问题的关键。我们研究后认为,虽然没有两个时点是相同的,但是任何一个时点,都是可以相对量化的。时点的相对量就是“1”。任何时点都可以用“1”这个自然数字来表示。“1”就表示任何一个时点的相对静止形式。
一个社会可以用“1”表示,一个行业可以用“1”表示,一个企业也可以用“1”表示,一个产品可以用“1”表示。整个国际社会也可以用“1”表示。特别应该强调的是,所谓社会、行业或企业等等,并不是平面的,它们都是与时间相联系的,是和时间在一起的。
所以任何一个社会、行业或企业,它们的存在都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所以完全可以用“1”来表示。也就是说,社会时间虽是抽象的东西,但是可以具体为“1”。通约性指不同商品价值之间能进行直接的简单的四则运算。只有同质的东西才可通约,这要求价值质的规定必须是“同一的”。 [6]
劳动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原理,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说。狩猎、种地、纺织、炼铁、计算、画画等等都是具体劳动。而抽象劳动则是撇开具体劳动的特殊形式的社会劳动,人类一般劳动。不同范围的具体劳动可以有不同的劳动概括,如生产劳动、商品劳动,等等。各个企业的劳动相对于行业来说,都是具体劳动;各个行业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具体劳动。企业的具体劳动可以抽象概括为企业劳动,各个行业的具体劳动可以概括为行业劳动,全社会的所有劳动可以概括为社会劳动。 [7]
必要劳动
对于劳动力来说,就是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劳动。
社会劳动时间
社会时间和必要劳动的比例关系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合成这样的概念并不难,重要的是怎样来表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经过研究发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包含着两个对立的因素,一个是时点因素,一个是劳动因素。
这两个因素不是一致的,而是相互对立存在的。因此它们的关系应该用对立的方式表示,即社会时间/必要劳动。其中社会时间可以用“1”表示,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必要劳动。” [4]
价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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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单位劳动时间商品价值的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某一时期,假设单位劳动时间商品价值的多少不变,那么有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不同时期,单位劳动时间商品价值的多少,可以改变。
价值=单位劳动时间商品价值的多少/劳动生产率
假设单位劳动时间商品价值的多少不变,那么有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前提是单位劳动时间商品价值的多少不变。
某一时期,价格和价值是相等的。
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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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
总而言之,每个商品中都隐藏着作为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马克思探到了,但是马克思没能抓住它,指认出来。但马克思知道,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存在的,对此他深信不疑。马克思尤其指出,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由偶然的个别交换形成的,而是由社会无数次的交换决定的,是自己在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 [7]
显现方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幽灵,已经徘徊了150来年。
研究成果就是在马克思探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子,而没有抓到它的基础上,把它抓到了,“给它曝了光”。
但是,必须特别强调,不是价格决定价值,相反,一定是价值决定价格。正如上面所引证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这就是价值规律。价格只是照相机透镜后面的价值的倒像。 [3]
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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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决定,还存在着一个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的问题。只有有效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价值;而无效劳动,不论是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能形成价值。相应地,高效劳动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低效劳动则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
认识这个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过去在论证按质论价的理论依据时,往往将质量差价说成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是一种价格偏离价值的表现。但价格偏离价值怎么能够相对固定化?如果说产品质量高是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生产费用),但实际生产过程却表明劳动(生产费用)并没有增加。因此,只有肯定高效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才能为论证质量差价提供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9]
也就是说,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运行中同样起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认识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根据世界必要劳动量来考虑我国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降低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但是,国际市场价值的形成以市场经济全球化、交换全球化、无人为壁垒、无不公平交换为前提。而这些又是以全球生产力发展水平“平衡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缩小为条件的。 [10]
计算示例
在1件上衣=20码麻布中:
在1件上衣=10两白银中:
如果白银是一般等价物,那么10两白银就是1件上衣的价格;而“1/10两白银”就是1件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上衣价值量。
在1件上衣=50元中:
人民币元是一般等价物,那么50元就是1件上衣的价格;而“1/50元”则是1件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上衣价值量。
两种互相联系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指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当时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但这决不是说,一个人越懒,劳动越不熟练,他所生产的商品就越有价值。个别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只是指商品的个别价值越大。然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虽然不同,但它们在交换中只能有一个价值。
资本论原著解释
这是商品生产上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某种商品的单个产品及其总量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生产有关的还有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满足社会现有需要应该投入的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应分给该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的。在社会生产按比例进行时,该种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需求量相一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一致,商品总量的价值量就能全部得到实现。
当某种商品实际生产的总量超过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求总量时,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超过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该种商品中所耗费的部分劳动时间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此,该种商品的部分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 [4]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又每每不一致。这对商品生产者有很重要的意义。
他的个别劳动时间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和在竞争中的地位。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能全部得到补偿;如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得到额外收入;如果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部分劳动就得不到补偿。
理论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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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问:
第一,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生产力是不同的,请问某种使用价值要放到哪个行业下的哪个企业算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能代表社会平均的生产力水平的只有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怎么能够生产出全部种类的社会产品?
第四,某种使用价值,有人把电脑用来打游戏,有人把电脑用来办公,有人把电脑拿来挖矿,请问电脑是哪种使用价值?
这种责问是不懂得量的标准的形成是社会的,例如对资本主义而言:“资本有一种趋势,就是在直接使用活劳动时,把它缩减为必要劳动,并且要利用劳动的各种社会生产力来不断缩减生产产品所必要的劳动,因而要尽量节约直接使用的活劳动。
所谓生产价格内容的不断予以丰富,实指实体形式和生活形式的运动连结,即资本运动的发展;这个过程说的简单一些,就是产业资本的发生和发育以致不断地社会壮大起来。在最初的阶段,甚至可以认为社会价格形式即按照价值=生产价格的规定来予以简单地确定。
因而《资本论》开篇提出的价值定义:价值=社会价值,是一个有待成长的规定;就价值能够下的明确定义,只会是由总体发展的历史含义给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是“抽象的”,并非“具体的”。所谓“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后来指明了是中等的资本有机构成水平。这种中等水平最初并非由竞争造成。
马克思说明资本积累的历史规律是:“最初只是表现为资本的量的扩大”,“如果扩大只是量上的扩大,那么同一生产部门中,较大和较小资本的利润都同预付资本的量成比例。如果量的扩大引起了质的变化,那么,较大资本的利润率就会同时提高。”
而导致:“特殊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只是同积累的增进或社会财富的增长保持一致的步伐。它们的进展要快得多……随着积累的进程,资本的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的比例会发生变化;假定原来是1︰1,后来会变成2︰1、3︰1、4︰1……随着资本的增长,资本总价值转化为劳动力的部分不是二分之一,而是递减为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转化为生产资料的部分则递增为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12]
马克思并特地指出,“假定的序列,表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趋势。” [13]
如果舍此规定不取,而用定义法,无论把它直接说成是“天生的劳动”(与生俱来说)、“起点的劳动”(对偶认识说)、“生理的劳动”(生理学意义说),还是通过实验室技术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科学实证说)以及作为平均法则的“社会平均劳动”(价值运行说)的所谓的科学思维的把握,都不过在于寻求某个演绎起点罢了,藉此,这些论说均能如愿以偿地找到各自的体系构筑支点。
令人遗憾的是,所谓的牢不可破的“起点”或“支点”,全是认识=逻辑上的公式造设,并非历史的逻辑和现实的逻辑,其虚假性可不用多说。